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发文时间: 2023-03-30
资料来源: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工作同步组织。
第二条 开展风险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评估工作方案应当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等;
(二)开展风险调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公示、舆情跟踪、会商分析、座谈咨询、问卷调查、实地调研等方式,就决策事项听取公众意见,了解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
(三)进行风险识别。在汇总分析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可控程度;
(四)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风险点;
(四)风险评估结论;
(五)风险防范措施以及处置预案。
第四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蒙公网安备 1502210200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