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
发文时间: 2023-03-30
资料来源: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第二条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时间要求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专业机构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的研究时间。
第四条参加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有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权利,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并对提出的论证意见负责。
第五条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
决策机关没有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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