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发文时间: 2023-03-30 资料来源: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以下简称合法性审查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二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以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依据,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以及决策承办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等。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合法性审查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第三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四条  合法性审查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决策草案提出审查意见: 

   (一)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的,同意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二)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一致的,建议决策承办单位依法作出调整后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三)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听证或者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的,建议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履行相关程序或者出具不履行相关程序的说明后再送请合法性审查; 

   (四)超越法定权限或者主要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建议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五条 合法性审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六条  合法性审查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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