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土默特右旗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土右政发〔2022〕55号
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土默特右旗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旗直并驻旗各有关单位:
《土默特右旗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已经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2022年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8日
土默特右旗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
为进一步完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分工。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旗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构建科学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三)旗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全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强化监管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二、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加强安全生产常识普及工作。
(二)健全完善并监督实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规划计划、工作方案等。根据国家、自治区、包头市和土右旗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工作方案,结合实际,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划计划、工作方案等。严格行业准入,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及时分析预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检查、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四)健全完善并监督落实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五)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六)依法查处打击本行业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七)健全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依法指导组织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按程序向应急管理部门和旗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对本行业领域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积极推进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承担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直属、下属(二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将旗人民政府及旗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分解下达到下一级单位,指导监督保证落实。
(十)完成旗委、旗人民政府及旗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三、具体职责
(一)旗发展和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1.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2.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核准、备案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除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指导监督有关工业基本建设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安全管理,从源头管控安全风险,积极支持安全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装备、物资储备、应急力量和应急管理信息化等项目建设,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3.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4.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情况的监督检查。
5.负责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等能源开发项目建设时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除煤炭以外能源的行业运行安全。
6.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及其配套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相关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保护措施;依法查处违反管道保护规定安全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7.负责全旗粮食收储、流通、加工及其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旗级粮食、药品储备和救灾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8.负责旗级救灾物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调运过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运营的安全管理工作。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旗教育局(体育局)
1.负责全旗教育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体育类和除艺术类、科技类以外的其他非学科类培训教育机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全旗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加强对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检查。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督促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制定各类活动和灾害性事故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避难演练,增强师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3.会同交通局、交管大队等有关部门落实校车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校车运营单位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4.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体育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游泳馆、健身房、卡丁车等体育项目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销售网点和经营的安全管理。做好承办、参加国内和国际重大体育比赛及对外体育合作与交流活动的安全管理。
6.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管理。
7.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旗工信和科技局
1.负责在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提升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水平。
2.负责全旗工业领域的行业管理。负责工业和信息化有关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民爆物品行业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核查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4.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5.负责煤炭经营及其洗选加工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6.负责电力运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电力行业(含太阳能、风能以及其他新能源,自备电厂、储能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开展全旗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7.负责协调电力的应急调度,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事故)应对处置的指导协调和组织管理工作。
8.负责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9.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推动我旗化工园区认定工作。
10.在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的政策、法规,协调工业园区设立、升级、扩区、调位,以及运行监测分析、考核评价等工作中,指导工业园区加强整体安全生产管理。
11.指导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改造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12.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应急)产业发展。
13.指导通信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通信建设工程、通信设施和大数据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和协调信息安全防范工作,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事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息网络安全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监督管理。协调通讯运营单位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提供通信保障。
14.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旗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工作。负责编程、机器人、创客、魔方、科学探索等科学技术类培训机构安全监督管理。
15.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域科技创新激励机制,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研发,促使生产经营单位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16.负责科技场馆等所属单位安全监督管理。
1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四)旗民政局
1.负责民政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社会组织安全生产,负责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社会组织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婚姻登记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机构、殡葬服务机构、临时救助点、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福利彩票销售系统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等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五)旗司法局
1.负责对各乡镇(管委会)、旗直部门出台的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2.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协调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3.指导监督全旗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办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和相关应诉案件。
4、负责戒毒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六)旗公安局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以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非法购买、运输、邮寄、使用 (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3.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监控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流向;负责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的监督管理。
4.负责住宿业安全管理。
5.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6.按职责分工负责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7.指导监督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治安、刑事案件。
(七)旗财政局(国资委)
1.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将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所需经费,以及全旗性安全生产会议、专项整治、宣传教育、事故处理、相关奖励等工作经费列入旗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到位。
2.负责安排落实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所需工作经费并监督使用。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安全隐患治理、监管能力、信息化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财政支持,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出资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所监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八)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职业技术院校、职业技能培训院校和机构等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等法律法规及知识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内容,指导安全生产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工作。
4.依法推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对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5.负责工伤认定初审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指导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6.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等劳动保护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配合、支持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 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的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 政策规定。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抢险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9.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将安全教育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培训的重要课程并纳入教学计划,开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九)旗自然资源局
1.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对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核实,依法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城乡规划执法监督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证采矿、越界勘察、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取缔非法矿山和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组织并监督检查全旗废弃矿山矿井治理工作。
4.负责地质勘探(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探除外)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地质灾害预防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负责全旗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市生态环境局土右分局
1.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一般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
2.负责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其他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4.指导监督全旗重点环保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及其运行过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对全旗建筑活动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水泥搅拌站、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建设工程除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建筑工地电梯安装环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
3.负责市政公用行业(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照明、排水、供热、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加气站点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燃气经营许可,组织实施经营企业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油气输送管道周边违法施工及违章占压等行为进行制止并查处。督促燃气企业入户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安全用气宣传和燃气报警装置的安装使用等内容。
5.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6.指导监督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及燃气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7.指导全旗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安全管理工作。
8.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如写字楼、公寓、住宅小区等)安全管理。
9.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0.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设立在人防工程内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工作。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二)旗交通运输局
1.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推进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
2.负责公路运输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客货运输场(站)经营及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共享车辆、营运客货车停车场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车辆超限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负责水上交通和水路运输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船舶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负责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工具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职责分工负责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3.牵头负责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协调监督铁路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负责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机动车维修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交通安全设施、设备、标识等安全管理工作。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三)旗水务局
1.负责水利行业、城镇供水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水库等水利设施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水利建设工程、水旱灾害治理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行为。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四)旗农牧局
1.负责农牧渔业及其辅助性活动和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饲料、草料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农牧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农药、化肥拌和、地膜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农牧渔业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特种养殖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负责防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五)旗商务局
1.负责拍卖、成品油流通、旧货流通、汽车流通等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指导、检查、督促餐饮和大型商贸(会展)活动场所(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电子商务、同城配送等商贸服务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商贸物流园区安全生产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督促涉外投资合作企业、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六)旗文化旅游广电局
1.负责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星级民宿、星级农家乐,电竞宾馆、私人影院、密室逃脱、非动力游船等新文化旅游业态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玻璃栈道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对特种旅游项目、网红旅游项目和设施、旅游安全防范措施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旅行社、旅游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客运、旅游设施设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文化娱乐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营业性演出场所、艺术品经营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文化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音乐、舞蹈、美术书法、口才表演、戏剧戏曲、影视配音等艺术类培训机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文物保护行业安全管理,负责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负责大型对外文化和旅游交流活动安全监管工作。
6.负责广播电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广播电视重大工程、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指导、推进全旗应急广播体系建设。
8.负责文化旅游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七)旗卫健委
1.负责医疗卫生、疾病预防、计划生育、妇幼健康、职业健康等公益事业和服务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危险化学品、医疗废弃物等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群死群伤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八)旗应急管理局
1.负责组织编制全旗安全生产规划,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2.协调推进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
3.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各乡镇、管委会、旗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旗性安全生产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承担全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4.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负责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8.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9.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10.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工作。
11.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健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分级应对机制,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协调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指导协调组织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健全完善全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12.负责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以及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对职责范围内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九)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2.负责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地电梯安装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对烟花爆竹实施质量监督。
4.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配合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5.配合有关部门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
6.负责化肥拌和、地膜销售等商贸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管理工作。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旗林业和草原局
1.负责林业、草原、湿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全旗林地、草原承包经营安全管理。
2.负责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安全管理。
4.对林木采伐和运输、林产品加工及森林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负责森林草原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指导、监督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区(点)和其他涉林经营单位及个人落实防火措施。组织、指挥初期火灾扑灭工作。
6.承担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抢险救灾、特种灾害救援等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负责指挥调度相关救援行动,参与林区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7.参与森林和草原火灾预防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一)旗乡村振兴局
1.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旗乡村振兴战略发展战略规划,组织研究解决农村发展中的重大安全问题,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生产、流通环节的安全性建议,指导和协调农村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安全。
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二)旗园林环卫管理中心
1.负责城镇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检查、督促环卫站、垃圾回收(站)点、保洁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环卫清扫、垃圾清运机械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并监督检查驾驶人员持证上岗、安全操作规范落实情况。
2.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园林绿化工程和市容环卫设施维修、维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等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园林、环卫工作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防范人身安全事故。
3.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查处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援工作。
4.负责恶劣天气、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市容环卫的安全保障工作。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三)旗城镇管理执法大队
1.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牌匾标识设置等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功能完好,安全有序运营。
2.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安全监督管理。
3.整治非法沿街摆摊设点行为。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四)大青山管理局包头分局九峰山管理站
1.负责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土右旗辖区内安全生产和林草防火等监督管理工作。
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五)旗总工会
1.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诉求,指导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广泛宣传劳动模范在安全生产方面典型事迹,指导开展工会系统群众性安全生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等活动和竞赛,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3.组织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参与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4.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政策草案的研究和拟订工作。
5.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六)旗气象局
1.负责气象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2.对油库、储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除防雹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4.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七)包头市邮政局土右邮政分公司
1.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邮政、快递行业运行安全进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2.负责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八)旗消防救援大队
1.负责火灾预防、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
2.负责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工作。
3.负责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预案编制、战术研究和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
4.负责消防救援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承担相关救援行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5.负责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社会消防力量建设。
6.负责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参与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九)各乡镇、九峰山生态管理委员会
1.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责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监督检查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及场所安全生产,对重大危险源和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分类管理,督促监控整改事故隐患。
3.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4.每月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定期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行政区域内的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5.编制和完善本级政府事故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和行政区域内高危高风险行业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组织事故应急救援。
6.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制定相关工作制度,保证专职至少2名工作人员和安全生产财政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硬件和软件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十)旗新型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1.履行园区规划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负责督促、指导园区规划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订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4.负责宣传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组织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管理工作。
5.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6.负责园区规划范围内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配合发改、工信、商务等行业部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及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十一)包头供电局土右分局
1.负责本供电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检查系统内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制订供电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建立供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负责供电安全业务培训、考核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推广应用供电安全生产新技术。
3.加强用电监督,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并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对其单位采取停止供电措施。
4.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参与或者组织土右旗电力事故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十二)萨拉齐火车站
1.负责管辖区域内铁路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组织制定并执行旅客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站内、进(出)站口、铁道口等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的监督管理,严禁“三品”等危险物品进站,保障旅客出行安全。
3.负责管辖区域内铁路运输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十三)萨拉齐汽车站
1.负责站内营运车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监督管理规则。
2.监督检查站内各岗位、各环节的安全业务操作流程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3.负责组织开展车辆安全例检工作,把住道路客运车辆安全源头关,保障站内安全和旅客出行安全。
4.组织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知识与技能培训。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四、监督与责任追究
(一)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对经举报且查实或者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挂牌跟踪督办,并向有关乡镇政府(管委会)或部门、单位下发督办通知书。对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突出问题的,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
(二)本行业领域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旗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三)乡镇、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示通报,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执行整改督办指令的;
3.本行业领域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影响较大的;
4.对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5.未有效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6.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乡镇、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发现不属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管辖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接到通报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地区、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五、工作要求
(一)本职责分工总体明确了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驻旗单位或派出机构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涉及分级负责职责权限的,由各有关部门、单位具体确定。
(二)本职责分工未明确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部门、单位“三定”方案执行。
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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