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9-05-23 14:42 资料来源: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旗直并驻旗各有关单位:  
  《土右旗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旗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中办发〔2017〕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5号)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切实加强我旗文物工作,统筹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推动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事业良性互动、共同进步,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土右旗北依阴山,南临黄河,地处呼包鄂区域“金三角”腹地,这里自然资源丰富,地理位置优越,历史文化悠久,文物资源丰富。在全旗2600平方公里面积上有着不同历史时期古遗址、古建筑等,包括战国赵武灵王(距今2300余年)赵长城遗址及烽火台、北魏古墓、明代古刹美岱召、清代寺庙萨拉齐关帝庙、清真寺、二十四天主教堂,有总占地460平方公里、海拔2338米的天然原始次森林九峰山,有巴总尧大青山抗日司令部、乌兰夫从事革命活动旧址、王老太太故居、萨县抗日游击队活动旧址等红色革命旧址,还有美国著名记者埃德加·斯诺的人生觉醒点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71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自治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1处,旗级文物保护单位52处。有国有博物馆2座,纪念展览馆3座,故居1座。有可移动文物2060件,其中珍贵文物55件。全面加强我旗文物保护工作,对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满足全旗各族人民精神文化需求、提升文化软实力、增强民族大团结、促进全旗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在旗委、旗政府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旗的文物保护工作不断加强,成绩显著。全旗文物资源状况基本摸清,文物合理适度利用不断优化,文物巡护及法制建设不断健全,文物宣传研究不断深入,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及博物馆事业基础不断夯实,文物保护状况不断改善,全旗文物事业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同时也应看到,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文物工作面临着新问题和困难,文物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明晰,文物保护基础薄弱,文物保护经费没有列入财政预算;一些乡镇、部门履行文物保护的责任不到位,法人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一些文物保护单位因自然因素等遭到破坏得不到及时修缮,盗掘古墓葬、古遗址现象案件时有发生。面对文物工作的严峻形势和突出问题,必须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的文物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以及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中央、自治区的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充分挖掘和发挥文物蕴含的草原文化、黄河文化、边塞文化、西口文化、红色文化等人文资源优势,进一步保护文物资源、繁荣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努力为民族文化大旗建设做出更大努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益属性。发挥政府在文物保护中的主导作用,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发挥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拓宽人民群众参与渠道,共享文物保护利用成果。  
   2.坚持服务大局。始终把保护文物资源、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共有精神家园作为文物工作服务大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协调全旗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民生改善的关系,充分发挥文物资源传承文明、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3.坚持改革创新。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破除影响文物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更新观念,协同创新,发挥社会各方面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  
   4.坚持依法管理。完善文物法规体系,全面落实法定职责,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文物犯罪。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旗文物资源状况全面摸清,文物保护管理体制完全理顺,现有国家、自治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基本完成,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乡镇、管委会文物安全巡查实现常态化,乡镇、管委会综合文化站及文化服务中心纳入文物保护网络体系,文物执法体系基本建立,执法力量得到加强;各级博物馆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进一步加强,博物馆珍贵文物保存环境全部达标,文物保护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进一步提高,文物展示利用手段和形式实现突破,馆藏文物利用效率明显提升,文化文博创意产业持续发展;有条件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实现向公众开放,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作用更加彰显;文物行业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专业水平明显提升;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格局基本形成,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增强。  
   三、明确责任,齐抓共管  
  (一)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各乡镇、管委会要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切实发挥文物保护主导作用,把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建设规划、财政预算、体制改革以及领导责任制,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乡镇、管委会综治考评内容,统筹做好文物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要建立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针对文物保存现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法定职责履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文物保护及文物安全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将落实文物保护“三有三防”(有人、有经费、有规划,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纳入对各乡镇、管委会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要明确文物保护机构和职责,确保文物保护经费投入,将文物保护员和旗级保护古建筑日常养护经费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要树立担当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切实做好基本建设、城市改造和城镇化发展中的文物保护,着力解决好文物工作的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根据当地情况组织开展打击各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  
  (二)落实文物行政部门监管责任。文物行政部门要不辱使命,守土有责,提高素质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做好全旗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旗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在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全旗文物工作的落实、推进和监管工作。要经常、主动深入基层文博单位,检查、督导乡镇、管委会及时发现、处理文物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对各乡镇、管委会落实文物保护法定责任情况进行督查、评估,指导、支持各乡镇、管委会依法做好本辖区的文物工作。旗文物管理所在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全旗文物工作的实施和监管。要切实把文物工作抓实抓细抓具体,紧盯基层文博单位,做好古建筑日常养护。动员、督促文物所在地乡镇、管委会、村、社区、依法落实文物保护责任。指导、检查和督促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承担保护义务,落实保护措施,做好管理利用。组织文物保护员,开展文物巡查,整改安全隐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制止文物违法行为,及时发现、迅速解决文物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  
  (三)落实相关部门共管责任。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依法承担的文物保护职责。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住建、文物等部门要加强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协调配合。建立文化文物、公安、国土、规划、住建、环保、农牧、林业、城管执法、宗教消防等部门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主要问题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公安、市场监督、文物等部门要保持对盗窃、盗掘、盗捞、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打击的高压态势。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教育部门要加强与文物部门的协调合作,建立中小学生参观博物馆、纪念馆的长效机制,将文物知识纳入学校课程设置或教学计划,逐步将博物馆教育并入国民教育体系。新闻媒体应积极做好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四)落实文物所有人使用人的保护责任。文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是文物保护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做好不可移动文物权属确认工作,明晰、落实所有人和使用人的保护管理责任。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旗文物行政部门与使用人或文物所在地乡镇、管委会签订《文物使用保护责任书》,由使用人承担保护管理责任;没有使用人的由旗文物行政部门聘请文物保护员负责保护管理。企业、乡村、社区等集体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旗文物行政部门与文物所在地企业、村委会、居委会签订《文物保护协议》,由企业、村委会、居委会等承担保护管理责任;个人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旗文物行政部门与文物所有人签订《文物保护协议》,由所有人承担保护管理责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将文物交由他人使用的,要向旗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由文物所有人负责监督、文物使用人具体承担保护管理责任。  
   四、重在保护,整体推进  
  (一)夯实文物保护基础。建立全旗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资源库,全面掌握文物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实现文物资源动态管理,推进信息资源社会共享,强化文物普查成果转化利用。加强文物保护“四有”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关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分别由核定公布该文保单位的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做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文物保护单位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2527—2008)要求,设立标志说明。要增强“四有”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利用科技手段精确划定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建立详细全面的文字、图片、影像等档案。  
  (二)加强全旗长城保护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长城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7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境内长城保护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5〕128号)和《包头市长城保护条例》精神,全面加强土右旗境内长城保护工作。在《内蒙古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纲要》的框架下开展全旗长城的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要细化长城巡查及保护员巡查管理制度,加强对保护员的培训,为保护员提供必要的巡查、看护工具并给予适当补助。同时,要将长城巡查与林业部门的森林消防巡查、林地管护相结合,加大巡查范围和巡查力度,利用林业部门先进设备的技术优势,通过视频监控系统、GPS定位等,标绘长城分布图,建立长城保护平台。开展长城合理利用工作,重点在毗邻居民居住村庄的长城段落,建设长城主题公园或文化广场。申报实施全旗境内长城抢险加固、保护修缮工程。  
  (三)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继续开展文化遗产保护修缮工程,申报美岱召壁画修缮和古城墙修缮项目。注重文物特别是古建筑的日常养护,及时抢险,重视岁修,减少大修。重点开展国保单位美岱召大雄宝殿、琉璃殿的抢险维修工程。加强对区保单位萨拉齐关帝庙、二十四天主教堂及市保单位张老五营龙王庙、小场圐圙龙王庙的抢救修缮保护。注重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的保护。各乡镇、管委会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开展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环境治理专项行动,对文物保护范围内私搭乱建、倾倒垃圾、乱埋乱葬、挖沙取土、探矿采矿等威胁文物安全行为予以整治,保持文物保护单位环境整洁。  
  (四)做好城乡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城镇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切实保护老城区、乡村的传统空间肌理和历史文脉,保护以美岱召村为代表的历史文化名村和美岱桥村、楼房沟村等传统古村落。完成历史建筑普查、登记、认定、分级保护工作,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防止过度商业化开发对文物带来的负面影响。  
  (五)做好革命文物保护工作。加强革命文物调查征集工作,挖掘红色旅游资源,摸清全旗革命文物家底,重点实施王老太太故居装修布展,萨县抗日游击队纪念址和乌兰夫同志革命旧址改陈增建,做好毛主席纪念碑、巴总窑子八路军大青山支队司令部旧址等重点革命文物保护工程。开展口述史料征集工作,广泛征集革命年代亲历者、见证者的口述史料。对韩庆坝伏击战遗址、萨县抗日民主政府驻地遗址、中共绥远专员公署驻地遗址等濒危革命文物进行抢救。  
  (六)加强文物安全防护。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文物平安工程要求,完善文物建筑防火和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长城、民族文物、革命文物、近现代文物的防破坏设施,切实降低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风险。规范文物安全巡查制度,建立以乡镇、管委会为主、旗文物行政部门长效监督的巡查机制。夯实基层文物安全平台,将乡镇、管委会综合文化站,村(社区)委员会纳入到文物安全体系中,在旗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落实文物安全责任,有效发挥文物保护员作用,加强培训、指导和考核工作,由文物使用管理单位按举报文物安全事件情况发放奖励性补贴。  
  (七)做好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巩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成果,建立全旗可移动文物基础数据库,印刷出版可移动文物资料汇编,有针对性地开展文物病害分析和健康评估,重点在唐卡保护维修、石质文物修复等方面开展科技探索。拓宽文物征集、捐赠渠道,丰富藏品体系。  
    五、拓展利用,促进发展  
  (一)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敕勒川博物馆临展厅陈列布展过程中,深入挖掘敕勒川历史文化资源,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引领社会文明风尚。推出一批具有鲜明教育作用、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浓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的文物陈列展览。积极做好文物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建立全旗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课外学习实践活动。挖掘近现代革命文物资源,倡导和支持在已经消失的革命遗址原址建立纪念碑等设施,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重点建设野马图战役、柳树淖战役等重大革命事件纪念碑。  
  (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完善博物馆、纪念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扩大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争取将更多的博物馆、纪念馆纳入财政支持的免费开放范围。落实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运行绩效评估管理的各项规定。推动博物馆、纪念馆内涵式发展,提升展陈质量,通过联展、借展、巡展、合作办展等方式,促进馆藏资源、优秀展览的共享交流,提高藏品利用效率。开展流动博物馆展览进乡镇、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军营活动,促进博物馆、纪念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推动有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其管理使用的文物建筑建设各类专题博物馆、陈列室等,定期或部分对公众开放。  
  (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文化与旅游相结合,发挥文物在旅游发展中的支撑作用,根据文物资源特色,打造草原文化、西口文化、红色文化、工业文化等旅游品牌,推出一批旅游精品线路。培育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为支撑的体验旅游,增加地方收入,扩大居民就业。在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中,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文物保护与延续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相统一,制定革命遗址、传统民居文物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范,分类推进整体保护、外貌保护和局部保护。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文物市场和社会文物鉴定的规范管理。  
  (四)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以博物馆、纪念馆和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深入挖掘博物馆馆藏资源,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推动优秀文化资源与创意设计、旅游等跨界融合,与新型城镇化紧密结合,更多融入公共空间,丰富城乡文化内涵。加强品牌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和交易。强化政策支持,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纳入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范围。支持创建一批文博创意产业研发基地,开发原创文化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  
  (五)合理适度利用。任何文物利用都要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为前提,以服务公众为目的,以彰显文物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以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为底线。开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应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合理确定游客承载量。文物旅游景点应成立专门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接受文物部门监督管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交由企业管理。  
   六、夯实基础,严格执法  
  (一)强化文物执法。完善地方文物法规建设,理顺文物执法体系。文化文物部门要密切与公安部门的联系,建立联合执法巡查机制。以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为契机,确立委托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基层文物执法职能,解决基层执法力量薄弱、执法时效性不强的问题。加强层级监督,依法对各乡镇、管委会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察,对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督办,集中曝光重大典型案例,对影响恶劣的要约谈乡镇、管委会负责人。  
  (二)严格责任追究。全旗各有关部门、乡镇(管委会)和有关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将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党校和行政学校的教学内容。文化、文物等部门要将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常抓不懈,切实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和执行文物保护法的自觉性。开展多种形式的以案释法普法教育活动。  
   七、加大支持,完善保障  
  (一)保障经费投入。要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旗财政要每年安排20万元的文物保护经费预算,用于文物执法巡查,文物抢险、日常维护维修,旗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维修项目实施,国家、自治区及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维修项目配套费用,“四有”基础工作完善,文物调查、研究、宣传,文物藏品征集、保护、展示等。将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畴,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措并举,落实保护资金的投入,不断完善文物保护补偿办法。加强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重视人才培养。加强与高等院校文物相关学院的联系,建立人才交流互助模式,采取“引进来”和“送出去”的办法,重点培养古建筑维修传统工艺、文物修复养护、文物策展和文创产品开发营销等多层次急需人才,建立一支专业过硬、结构合理的文博工作队伍。适当提高文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发挥“绿色通道”作用,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和方式,在职称评定中向基层一线文博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三)引导全社会参与。支持、指导城乡群众组织和文物保护志愿者参与文物保护活动。鼓励向国家文物事业捐献文物或捐赠资金。鼓励依法依规投资修缮旗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在不改变文物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投资人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努力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新格局。  
  (四)深化宣传教育。不断创新宣传理念和手段,推进文物宣传能力建设。要将文物保护法纳入“十三五”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各级行政学院教学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机会,宣传文物资源优势、重要价值和独特作用,努力提升当地居民对历史文化的认同感、自豪感,牢固树立爱护身边文物的自觉意识,积极营造文物保护社会氛围。  
   
                                                            

字体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