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九峰山生态管理委员会,旗直各有关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土默特右旗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4日
土默特右旗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026年6月
目 录
1.总则
1.1 目的
为切实加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基础工作,构建预防与扑灭疫情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能够及时调动行政和技术资源,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人畜共患传染病,最大程度地减轻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公共卫生安全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
1.2 工作原则
1.2.1 属地管理原则。旗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旗政府主要领导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乡镇(管委会)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Ⅰ、Ⅱ级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Ⅲ、Ⅳ级由盟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1.2.2 快速反应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农牧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2.3 预防为主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完善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制度,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
1.2.4 群防群控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普及重大动物疫病防疫知识,推广免疫、诊断、消毒技术,落实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提高全社会防范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内蒙古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及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旗农牧局在旗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旗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旗政府提出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乡镇(管委会)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成立本级应急指挥部。
2.1.1 全旗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旗政府设立土默特右旗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旗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全旗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农牧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研究决定全旗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重大问题;统一指挥全旗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工作;部署和总结年度工作;制定和实施本预案并督促旗直有关部门和乡镇(管委会)落实本预案;指导、监督各乡镇政府(管委会)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工作;完成旗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旗农牧局、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2.2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农牧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向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并向有关地区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宣传部:负责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有关口蹄疫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科普知识和防治知识。
发改委:负责组织储备药品保障支援、协调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应急生产,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公安局:密切注视与动物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在动物防疫部门指导下,负责做好疫情封锁、动物扑杀、设卡堵截外疫传入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区内外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财政局:负责做好预算安排,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及时到位使用,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局: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品的公路和水路运输保障,配合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公路等流通环节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并为各级动物防疫部门防疫专用车辆办理各地收费站免费证件。
商务局: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市场监督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以及对可能出现流动的病畜产品的追踪收缴。负责消费环节动物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动物食品安全监管有关信息;组织查处消费环节动物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
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3 乡镇(管委会)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实行卡口属地管理制度,在与周边市、旗县交界关口、交通要道出入口设立临时动物防疫检查卡点,安排专人 24 小时值守检查。严禁从疫区、受威胁区调入牛、羊、猪等口蹄疫易感牲畜,统筹负责辖区内散养户牲畜调入、调出排查并建立台账;督促村“两委”落实日常排查、信息登记与异常上报,组织开展散养户拉网式全覆盖排查,重点核查辖区内奶牛、肉牛、奶羊、肉羊存栏量、调入来源、调出去向等信息,建立健全排查台账,确保不漏一户,杜绝迟报、瞒报、漏报,排查到违规调运、畜禽异常等情况后,第一时间采取管控措施,封锁现场并配合上级部门开展溯源核查及处置措施;统筹抓好春季动物防疫各项重点工作,全面落实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禽流感、布病等强制免疫病种应免尽免、应补尽补,加快集中免疫进度,确保免疫质量。
2.4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指挥部下设土默特右旗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农牧局,负责全旗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旗农牧局局长兼任。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组织提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模拟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完成旗应急指挥部办的其他工作。
旗农牧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5 应急技术指导组组成及职责
2.5.1 应急技术指导组:当发生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 指挥部组织成立应急技术指导组。
2.5.2 工作职责:
(1)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3)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旗农牧局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2.6 应急处理机构
2.6.1 农牧部门:主要负责受疫区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和销售等活动进行动物防疫监督及对受威胁区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制定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计划,按计划储备疫苗、药品等物资,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评估疫情处理及制定防疫物资使用计划,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组织开展预防灭病宣传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报和报告;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临床诊断和实验室鉴定,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及解除建议;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和落实。
2.6.2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
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
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2.6.3 其他部门与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有效应急措施,迅速果断处置疫情。
2.7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框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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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旗农牧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结果报告工作。旗农牧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旗农牧局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报告,国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2.1 一级预警(红色)
毗邻国家和省份发生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且有向自治区蔓延趋势时或者自治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自治区农牧厅向自治区或区内未发生疫情地区发出一级预警。
3.2.2 二级预警(橙色)
毗邻国家和省份发生重大级别的,或其他非临近省份发生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自治区发生重大级别的突发动物疫情时;或者自治区发生重大动物疫病菌毒种丢失等重大生物安全事件时,自治区农牧厅向区内未发生疫情地区发出二级预警。
3.2.3 三级预警(黄色)
毗邻国家和省份发生较大级别的,或其他非临近省份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的重大动物疫情,且有向自治区蔓延的趋势时;自治区发生一般级别的重大动物疫情时,自治区农牧厅兽医局向可能发生疫情的地区发出三级预警。
3.2.4 四级预警(蓝色)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定为四级预警,自治区农牧兽医局向可能发生疫情的地区发出预警:
(1)与我国相邻国家或其他非临近自治区的省市区发生一般或较大级别的重大动物疫情;
在监测中发现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阳性样品,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分析评估,有可能出现疫情流行。
3.2.5 预警行动
接到预警后,市农牧局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发展趋势和关联情况,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市农牧局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密切关注疫情动态;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人员与物资准备;
(3)按照规定做好检疫监督工作;
(4)开展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动物疫情监测防控工作,防止疫病传入、发生和扩散;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
3.2.6 预警解除
国内、国际重大动物疫情形势缓和,在接到预警后30天内,本市和相邻地区未发生动物疫情的,自动解除动物疫情预警;在接到预警后相邻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相邻地区疫情解除封锁后自动解除动物疫情预警。
3.3 国家规定的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b.相关科研院校;
c.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d.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e.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f.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相关科研院校的相关师生和科研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本行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旗农牧局报告。旗农牧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自治区或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内将疫情报旗人民政府、包头市农牧局和包头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2小时内将疫情报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并上报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报告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旗外其他地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旗农牧局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我旗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畜禽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所在地农牧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并上报信息,按照“可疑疫情一疑似疫情一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和报告疫情。
4.2.1.1 可疑疫情
旗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信息后,应立即指派两名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到现场,开展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符合国家相关诊断技术规范的可疑病例,应判定为可疑病例,并及时采样送检。
旗县级以上农牧部门应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可疑疫情。
4.2.1.2 疑似疫情
可疑病例样品经旗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或经自治区农牧厅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检出阳性的,应判定为疑似病例。
旗县级以上农牧部门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疑似疫情。
4.2.1.3 确诊疫情
疫情确诊严格按照相应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确定。自治区农牧厅根据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确诊疫情。确认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要根据疫情的严重程度,组织实施疫情的扑灭控制工作,或在国务院、农业部、自治区及包头市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进行工作。
(1)旗人民政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盟市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边境(界)的,由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封锁疫区跨旗县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草场;禁止大型集会活动等紧急措施。
e.组织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g.组织乡镇(管委会)、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旗农牧局
a.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报和报告,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报告疫情。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级别。
c.根据需要调动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调运供应预防用药。
d.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a.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工作。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应急储备库。
b.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
c.组织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病诊断,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监督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d.按规定采集病料进行诊断或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e.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f.负责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咨询服务以及其他预防控制技术工作。
4.2.2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照国务院、农业部、自治区、包头市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进行工作。
4.2.3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在自治区、包头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协调本级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管委会)指挥部按各自职责进行工作。
4.2.4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较大突发疫情(III级)后,各成员单位与有关乡镇(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在市、旗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进行工作。
(1)旗人民政府
旗人民政府根据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包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 旗农牧局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旗人民政府、包头市农牧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2.5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后,旗人民政府要在市级以上政府与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各级政府与各有关部门处置疫情。
旗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旗农牧局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旗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按照市级专家组的技术指导对疫情进行应急处理。
4.2.6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 应急处置
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我旗农牧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采取限制易感动物及相关物品移动、隔离观察、采样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环境消毒等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疫情确诊后,我旗农牧部门应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的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影响范围涉及两个以上旗县区的,由市农牧主管部门划定,并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涉及毗邻盟市的,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农牧部门共同划定。
4.3.1 疫点划定与处置
4.3.1.1 疫点划定
疫点:发病畜(禽)所在的地点。
对规模养殖场,一般以发病畜(禽)所在养殖场为疫点;对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免疫抗体检测合格的规模养殖场,发病栋舍与其他栋舍有效隔离,经风险评估无交叉染风险的,可以发病栋舍为疫点。
对其他养殖场(户),如周边养殖场(户)隔离和免疫措施有效落实,可以发病畜(禽)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如发病畜(禽)所在场(户)与周边养殖场(户)发生交叉污染或具有交叉污染风险,以发病畜(禽)所在养殖小区、自然村或发病畜(禽)所在养殖场(户)及流行病学关联场(户)为疫点。
对放养畜(禽),以发病畜(禽)活动场地为疫点。
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发病畜(禽)的车辆、
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
在交易场所发生疫情的,以该场所为疫点。
在屠宰加工场所发生疫情的,以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4.3.1.2 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旗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易感动物;对所有病死畜(禽)、被扑杀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垫料和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环境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出入人员、运载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要按规定进行消毒;采取防鸟、灭鼠、灭蝇等措施。
4.3.2 疫区的划定与处置
4.3.2.1 疫区的划定
对畜(禽)生产经营场所发生的疫情,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畜(禽)存栏密度和饲养条件、分布等情况综合评估后划定。
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场所发生疫情时,可将该场所划为疫区。
其他场所发生疫情时,可视情将病畜(禽)所在自然村或疫点村外延3公里范围内划为疫区。
运输途中发生疫情,经流行病学调查和评估无扩散风险的,可以不划定为疫区。
4.3.2.2应采取的措施
旗农牧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关闭畜(禽)交易场所并进行彻底消毒,对场所内的畜(禽)及其产品予以封存;禁止畜(禽)调入,禁止畜(禽)、产品及相关物品调出疫区;经检测合格的出栏畜(禽)可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监督指导养殖场(户)隔离观察存栏畜(禽),增加清洗消毒频次,并采取灭蝇、灭鼠等控制生物媒介措施。
疫区内的畜(禽)屠宰加工场所,应暂停屠宰活动,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旗县农牧部门组织对其环境样品和畜(禽)产品检测合格的,由市农牧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恢复生产后,经检测、检验、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可在所在地旗县级行政区内销售。
封锁期内,疫区内再次发现疫情或检出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处置措施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在扩大疫区范围。
4.3.3 受威胁区划定与处置
4.3.3.1受威胁区划定
受威胁区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 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畜(禽)存栏密度和饲养条件、分布等情况,综合评估后划定。
4.3.3.2 应采取的措施
所在地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及时关闭畜(禽)交易 场所;农牧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畜(禽)养殖场(户)全面排查,必要时采样检测,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禁止调出未按规定检测、检疫的畜(禽);经检测、检疫合格的出栏畜(禽),可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对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按规定检测合格的养殖场(户),其出栏畜(禽)可与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实行“点对点”调运,出售的种畜(禽)、商品畜(禽)可在盟市范围内调运。
受威胁区内的畜(禽)屠宰加工场所,应彻底清洗消毒, 在官方兽医监督下采样检测,检测合格且由市农牧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继续生产。
封锁期内,受威胁区内发现疫情或检出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处置措施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受威胁区范围。
4.3.4 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4.3.4.1 初步调查
在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搜索、寻找可疑病例,查明发病顺序;调查了解当地地理环境、易感动物养殖分布情况,分析疫情潜在扩散范围。
4.3.4.2 追踪调查
对可疑病例出现前至少21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风险物品、运载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采样检测,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4.3.4.3 溯源调查
对可疑病例出现前至少21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风险物品、运输工具和人员进出情况等进行溯源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兽药等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及时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4.3.5 应急监测
疫情所在旗县要立即组织对所有养殖场所开展应急排查, 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畜(禽)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加大对有流行病学关联养殖场户、畜(禽)交易场所、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的监测力度。加大入境通道、交通枢纽周边地区以及货物卸载区周边的监测力度。高度关注畜(禽)异常死亡情况,指导畜(禽)养殖场(户)强化生物安全防护。应急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必须按规定立即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4.3.6 解除封锁和恢复生产
在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并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疫情解除封锁条件时,当地旗县农牧部门向市级农牧部门申请组织验收,合格后,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经自治区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评估通过后,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组织恢复生产。
4.3.7 监测阳性的处置
在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中发现畜禽感染重大动物疫病的,应立即隔离观察,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该阳性畜禽群过去21日内出现异常死亡或临床诊断发现重大动物疫病症状的,经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仍呈病原学阳性的,按疫情处置。过去21日内无异常死亡或临床诊断未发现重大动物疫病症状的、经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仍呈病原学阳性的,扑杀阳性畜禽,隔离其同群畜禽,并采集样品送相关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复核分析。
4.4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自治区农牧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自治区农牧厅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旗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旗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包头市和自治区农牧厅报告。
下级农牧部门向上级农牧部门请示,申请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处理
5.1 落实扑杀补助
对强制扑杀的畜(禽),符合补助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自治区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对运输环节发现的疫情,疫情处置由疫情发生地承担,扑杀补助费用由畜(禽)输出地按规定承担。
5.2 开展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旗农牧局应在旗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旗人民政府,同时报包头市农牧局。
5.3 奖励
旗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4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5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根据财政部和农业部规定执行。
5.6 抚恤和补助
旗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7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8 社会求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土右旗民政主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自治区、包头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旗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发改委、农牧、卫计、财政、交通、公安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旗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信息产业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旗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具体实施隔离、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2.2 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负责在疫情处理过程中的人间突发疾病的救治并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并协助动物防疫部门设卡,堵截外疫传入。
6.2.5 物资保障
旗农牧局应按照计划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储备库要设在交通方便具备储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地方。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
(1)诊断试剂
(2)兽用生物制品
(3)防疫物资
(4)消毒设备
(5)防护用品
(6)运输工具
(7)通讯工具
(8)其它必要用品
6.2.6 经费保障
旗财政局要根据疫情情况,应每年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等防控经费,保证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由旗人民政府确认,负责本级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旗农牧局设置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监测实验室,根据国家规定,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化验室检测技术,做好相关技术储备工作。
7.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
7.1培训与演练
旗农牧局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农牧局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每年至少一次,不断提高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7.2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旗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8.1预案的制定
旗农牧局根据本预案和包头市的要求,制定各种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旗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旗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旗农牧局牵头制定,由旗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完善。各乡镇(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制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旗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附则
9.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9.1.1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30天内包括自治区在内的多数省份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2)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自治区在内的5个以上省(市)连片发生疫情;或自治区20个以上旗县(市、区)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或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口蹄疫疫情。在我旗辖区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4日内,在3个以上乡镇(管委会)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包括自治区在内有2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或者在自治区3个以上的盟市发生疫情。
(4)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自治区和相邻省(市) 有10个以上旗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自治区范围内有20个以上旗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旗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自治区及其他邻近数省(市)呈多发态势。在我旗辖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九个乡镇(管委会)连片发生疫情。
(5)牛瘟、牛肺疫等已消灭疫病复发,国内重新出现已宣布消灭的烈性传染病。
(6)动物暴发H7N9禽流感、疯牛病等人兽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7)农业农村部或自治区农牧厅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9.1.2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在30天内,包括自治区在内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自治区范围内有2个以上相邻盟市的相邻区域或5个以上旗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或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重大口蹄疫疫情,土默特右旗有3个以上乡镇(管委会)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高致病性猪蓝耳病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在自治区范围内有2个以上(含)相邻设区市的相邻区域,或者5个以上(含)县(市、区)发生疫情。
(4)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自治区范围内有2个以上盟市发生疫情;或在自治区范围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旗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土默特右旗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3个以上8个以下乡镇(管委会)连片发生疫情。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自治区范围内20个以上旗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等其他一类动物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6)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在自治区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7)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盟市,波及我旗5个以上乡镇(管委会),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8)农业农村部或自治区农牧厅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9.1.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在30天内,在包括自治区在内的2个以上、 5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盟市辖区内有2个以上旗县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在1个盟市辖区内2个以上旗县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4)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盟市辖区内有2 个以上旗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5)人畜共患病局部爆发,布鲁氏菌病、炭疽等在同一地市短期内出现多起动物病例,并关联人间感染。
(6)新发或外来动物疫病,境内或国外其他地区首次传入的动物疫病(如羊痘、兔病毒性出血症等),在一定范围内扩散。
9.1.4 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9.1.5 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马鼻疽等在自治区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9.1.6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9.1.7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村(嘎查)、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场所。
9.1.8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9.1.9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9.1.10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蒙公网安备 1502210200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