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5-00125 成文日期: 2022-04-19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文号: 土右政办发〔2022〕11号
发文机关: 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土默特右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22-04-19 资料来源: 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经旗政府2022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土默特右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9日


土默特右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全面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进程,实现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监,按照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自然资发〔2019]1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0〕3号)《包头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以及对内蒙古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牢把握"把内蒙古建成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战略定位,坚持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的总体要求,在开展不动产登记基础上,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实现山、水、林、田、湖、草、矿等自然资源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为打造祖国北部边疆亮丽风景线提供基础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二是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

三是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

四是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

五是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的空间格局;

六是坚持生态优先。优先对生态功能重要的自然保护地、水流、草原、森林、湿地、矿产、荒地等自然资源开展确权登记。

三、工作目标

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首先对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草原、森林和湿地,生态环境敏感的荒地(荒漠)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荒漠)、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全部国土空间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为促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动自然生态空间系统修复和合理补偿,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开发利用,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设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四、全旗各类自然资源概况

土默特右旗涉及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有自然保护地、水流、草原、森林、湿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荒地(荒漠)7类,自然资源类型及分布情况如下:

(一)自然保护地资源。我旗已设立的自然保护地有3处,其中自然保护区1处,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为37531.53公顷;自然公园2处,分别为敕勒川国家级森林公园,面积为10329.17公顷,黄河国家湿地公园,面积为5525公顷(其中共中海片区4012公顷,敕勒川片区1513公顷).

(二)水流资源。我旗水流资源包括河流、灌溉渠和退洪渠、水库等,根据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全旗水流面积为2134.55公顷,河流水面面积为2144.89公顷,水库水面面积为19.66公顷。地表水水资源量0.3881亿立方米,地下水水资源量0.7246亿立方米(地表、地下水资源重复计算量0.025亿立方米).在册河流共33条,总长度696.27公里,面积为4465.03平方公里,共有水库(中型)2座。

(三)草原资源。我旗草原主要分布在后山区,是全旗生态系统的主体,是面积最大的生态安全屏障。根据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全旗草地总面积为26742.17公顷,其中天然牧草地13968.73公顷、其他草地12773.44公顷。

(四)森林资源。根据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我旗林地总面积为53698.55公顷,其中乔木林地9476.16公顷、灌木林地38343.98公顷、其他林地5878.41公顷。

(五)湿地资源。根据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我旗湿地总面积为1392.8公顷,其中沼泽草地818.69公顷、内陆滩涂521.11公顷、灌丛沼泽38.21公顷、沼泽地14.79公顷。

(六)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我旗矿产资源主要是煤炭,目前全旗开发利用的有7处,根据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采矿用地面积为2926.73公顷。

(七)荒地(荒漠)资源。根据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全旗荒地(荒漠)资源总面积2520.8公顷,其中盐碱地1016.01公顷、裸土地1427.23公顷、裸岩石砾地77.56公顷。

五、主要任务

(一)配合自然资源部开展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按照上级相关工作安排部署,组织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林草局等相关部门,配合自然资源部开展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大江、大河、大湖和跨境河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石油天然气和贵重稀有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

土默特右旗和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资料收集、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二)配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由中央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按照上级相关部门的工作部署,组织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林草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自治区管理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江河湖泊等水流、草原、森林、湿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荒地(荒漠)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土默特右旗和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资料收集、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三)开展除自然资源部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确权登记之外,由土默特右旗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具体由土默特右旗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

包头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可委托土默特右旗自然资源局办理由包头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1.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自然保护地按照管理主体应由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管理的,由旗自然资源局负责确权登记,可根据正式发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进行调整。土默特右旗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由土默特右旗管理的自然保护地开展确权登记。跨旗区自然保护地由包头市指定登记机构办理,即原则上由占登记单元面积较大的登记机构办理,其他涉及地区配合主办地区完成相关工作。

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结合自然保护地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划定登记单元。

2.开展河、湖、水库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河流、湖泊按照河湖长管理级别及分布特征,由我旗管理的河流、湖泊,由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水库资源由所在地的旗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确权登记,可根据正式发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进行调整。旗确权登记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本级河湖长管理的河流、湖泊进行确权登记。

跨旗区河流由包头市自然资源局指定旗县区登记机构办理,原则上由占登记单元面积较大的旗县区登记机构办理,其他涉及旗县区配合主办旗县区完成相关工作。

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河流、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国家批准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

3.开展森林、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森林、草原按照管理级别由我旗管理的,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可根据正式发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进行调整。旗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草等相关部门,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按照本方案要求并参照自然资源部开展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管理的草原进行确权登记。在林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已登记发证的,要做好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

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森林和草原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按照国有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划分登记单元,多个独立不相连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分别划定登记单元。

4.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湿地按照管理级别由我旗管理的湿地,由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确权登记,可根据正式发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进行调整。旗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按照本方案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管理的湿地进行确权登记。

跨旗县区的湿地由包头市自然资源局指定旗县区登记机构办理,原则上由占登记单元面积较大的旗县区登记机构办理,其他涉及旗县区配合主办旗县区完成相关工作。

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结果,按照自然资源边界划定登记单元。在河流、湖泊、水库等水流范围内的,不再单独划分湿地登记单元。

5.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权限由我旗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由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确权登记,可根据正式发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进行调整。旗登记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由本级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市级主管部门对旗区矿产资源储量统一进行评审备案的,由矿产资源所在旗区登记机构依据市级包头市自然资源局的评审备案结果材料进行登记。

依托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

6.开展荒地(荒漠)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荒地(荒漠)按照管理级别由我旗管理的荒地(荒漠),由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确权登记,可根据正式发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进行调整。旗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按照本方案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荒地(荒漠)进行确权登记。

跨旗县区的荒地(荒漠)由包头市自然资源局指定旗县区登记机构办理,原则上由占登记单元面积较大的旗县区登记机构办理,其他涉及旗县区配合主办旗县区完成相关工作。

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和专项调查结果,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按照国有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划分登记单元,多个独立不相连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分别划定登记单元。

7.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管理。确权登记工作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标准开展工作。建立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以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为基础,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数据、各类专项调查信息有效衔接、实时关联。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林草局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为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和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针对以上各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支持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做好资料收集、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力量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以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结合退耕还林、还草等生态修复工程,开展权籍调查。通过建立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明确各类自然资源的坐落、空间范围、面积、数量、质量等自然状况,以及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8.在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中发现集体土地所有权有新变化的,结合第三次国土调查中权属调查,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

六、时间安排

按照《包头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要求,2022年基本完成土默特右旗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2023年及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一)准备启动阶段(2021年1月-2021年6月),启动全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自然资源部做好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水流、湿地、森林、草原、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印发实施全旗自然资源统一确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7月-2022年12月),基本完成全旗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自然资源部做好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以及水流、湿地、森林、草原、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确权登记机构)做好由中央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根据属地自然资源情况,每年选择一批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确权登记。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主要开展自然保护地及重点水流的确权登记工作;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主要完成森林、草原、其他水流资源、湿地的确权登记工作;2022年7月至2022年底,主要完成其他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和荒漠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正式出台前,旗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总体工作方案》确定的主要任务开展确权登记。跨旗县区登记的自然生态空间和自然资源,可先行开展地籍调查等登簿前的相关工作,待资源清单正式出台后,再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

(三)全面覆盖阶段(2023年及以后),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在基本完成上级明确的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对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要求,保障工作经费,落实责任分工。成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组织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责任分工。旗人民政府是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责任主体,具体登记工作由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办理。旗自然资源局会同旗生态环境局、财政局、水务局、林草局等相关部门制定编制全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旗有序开展工作,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完善工作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督导调研,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汇报工作进展和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确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落到实处。旗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事权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旗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林草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提供相关资料,配合自然资源局制定工作方案,配合解决确权登记工作中的矛盾和纠纷,对确权登记成果分行业进行复核确认。相关部门配合完成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调处各类纠纷和矛盾。

(三)充实登记人员。根据本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现实需要和发展趋势,进一步建立健全确权登记机构,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队伍建设,为承办确权登记工作的旗不动产登记中心充实配备登记工作人员,增强工作力量,满足工作需要,旗编办、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从职责调整、人员编制、招人录用、工资待遇、资金拨付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四)强化协调配合。旗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财政局、林草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密切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资料,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应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确保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五)健全调处机制。旗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全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建立健全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和工作机制,妥善处理权属登记中涉及的权属争议,做好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加强权属争议案件的信息收集,掌握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六)加强质量审核。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或政策性文件,会同相关部门对权籍调查成果、登记材料、登记程序进行审核,加强数据质量审核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准确客观。

(七)落实资金保障。旗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工作经费,按照工作计划分年度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保障确权登记工作有效开展。

(八)做好宣传培训。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验交流,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队伍素质。各相关部门要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1.土默特右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土默特右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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