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
发文时间: 2025-06-10
资料来源: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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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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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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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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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时间 |
1.随增值税纳税申报; 2.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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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0472-8012366,0472-89171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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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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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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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公网安备 1502210200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