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右旗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治理行动典型案例
一、土默特右旗沟门某黄焖鸡店涉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16日,土默特右旗沟门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土默特右旗沟门某黄焖鸡店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在食品加工区域内发现超过保质期的嫩肉粉,已开封。该店涉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执法人员当场对以上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进行强制扣押。
处置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罚款0.3万元。
案例警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市场主体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会带来极大的食品风险隐患。本案打击了销售、使用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其他食品经营者具有警示意义。
二、土默特右旗萨拉齐某炸鸡店涉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18日 ,土默特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土默特右旗萨拉齐某炸鸡店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店内操作台上有正在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椰子脆片1袋,红辣芝士风味粉1袋。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处置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罚款0.3万元。
案例警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市场主体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会带来极大的食品风险隐患。本案打击了销售、使用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其他食品经营者具有警示意义。
三、土默特右旗萨拉齐某鸡排店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24日,土默特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土右旗萨拉齐某鸡排店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店烹饪间操作台上放置已经开封正在使用的超过保质期1桶糖浆。该店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经营食品。执法人员依法对开封、正在使用且超过保质期的1桶糖浆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处置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罚款0.5万元。
案例警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市场主体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会带来极大的食品风险隐患。本案打击了销售、使用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其他食品经营者具有警示意义。
四、土默特右旗沟门某面馆涉嫌采购食品未查验保存供货者相关许可证、可溯源凭证和合格文件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15日,土默特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门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土默特右旗沟门某面馆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店在采购食品黑胡椒酱、孜然烧烤酱未查验保存供货者相关许可证、可溯源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当场警告。5月14日,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容进行“回头看”检查时,现场发现上述两袋酱料依旧无法提供供货者相关许可证、可溯源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
处置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0.2万元。
案例警示:进货索证索票是食品安全源头管控的核心制度,是防范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实现问题食品可追溯的关键防线。当事人作为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材质量直接关系广大外卖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其拒不整改的行为,不仅违反《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更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本案充分体现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原则:首次违法以教育惩戒为主,督促经营者自查自纠;当事人拒不整改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过罚相当,形成 “检查 - 责令 - 复查 - 处罚” 的完整监管闭环,既彰显执法温度,又守住监管底线,警示广大小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健全进货查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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