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右旗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进一步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精准发放,让群众清楚明白“干什么有补贴、如何领到补贴、领取补贴后需要履行什么义务”,实打实让农牧民受益,畅通群众与政策解读人沟通的路径,提升补贴知晓率,土右旗财政局联合旗民政局、旗农牧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住建局、旗发改委、旗应急管理局6个部门,共同梳理了31项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制作成《土右旗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一张明白纸》,方便群众知情办事,切实增强各族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耕保发〔2025〕58号);包头市农牧局关于印发《包头市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农发〔2025〕16号)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旗县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公职人员不予补贴。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土右旗农牧局
主管部门业务科室名称:农田建设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2-8927376
二、“雨露计划”改革试点学生补助
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办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雨露计划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内扶办发〔2020〕27号);《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的通知》(内乡振发〔2022〕15号)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在校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子女,学籍需经教育、人社等部门认可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土右旗农牧局
主管部门业务科室名称:帮扶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2-8882218
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4〕517号)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旗县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补贴对象为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土右旗农牧局
主管部门业务科室名称:农业中心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2-8912915
四、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内农牧机发〔2024〕501号)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旗县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补贴对象为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土右旗农牧局
主管部门业务科室名称:农业中心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2-8912915
五、耕地轮作补贴
政策依据:包头市农牧局关于印发《2025年包头市耕地轮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农发〔2025〕98号)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盟市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补贴对象为符合轮作要求的实际种植农户等。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土右旗农牧局
主管部门业务科室名称:种植业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2-8888209
六、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生产者补贴
政策依据:包头市农牧局等三部门关于做好2025年目标价格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包农发〔2025〕148号)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旗县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补贴对象为全旗合法耕地上的玉米、大豆和马铃薯以及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的实际生产者。公职人员不予补贴。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土右旗农牧局
主管部门业务科室名称:种植业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2-8888209
七、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2026年度全区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 内应急字〔2025〕29号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旗县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工作程序确定当年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土右旗应急管理局
主管部门业务科室名称:应急管理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2-8881198
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超出国家核定人口资金
政策依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下达全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超出国家核定人口指标的通知》(内发改移民字〔2011〕204号);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通知》(包发改农字〔2012〕14号)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大中型水库移民
补贴范围:部分乡镇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土右旗发改委
主管部门业务科室名称:固投一室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2-8888562
九、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
政策依据: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
2.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64号);
3.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管理规程》(DB15/T 3290-2024);
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建村〔2025〕48号)。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1.人员身份为农村牧区六类重点对象(易返贫致贫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2.住房情况为C、D级危房或无房。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土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管部门业务科室名称:村镇办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2-8015815
十、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享受每月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牧民独女户夫妻每月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一次性发放
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土右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管部门业务科室名称: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2-8805602
十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政策依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 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发〔2011〕62号);《国家人口计生委 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口发〔2008〕62号)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城镇和农村牧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2.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土右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管部门业务科室名称: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2-8805602
十二、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政策依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9号);《内蒙古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内党办发〔2005〕24号)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本人为农牧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牧区居民户口;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58周岁的农牧民。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年发放
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土右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管部门业务科室名称: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2-8805602
十三、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金
政策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包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包头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包民发〔2024〕39号)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盟市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土右旗民政局
主管部门业务科室名称:社会救助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2-8016218
十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政策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包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包头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包民发〔2024〕39号)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盟市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土右旗民政局
主管部门业务科室名称:社会救助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2-8016218
十五、农村牧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政策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
《包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包头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包民发〔2025〕26号)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盟市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土右旗民政局
主管部门业务科室名称:社会救助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2-8016218
十六、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政策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包府发〔2017〕70号)
《包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包头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包民发〔2025〕26号)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盟市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土右旗民政局
主管部门业务科室名称:社会救助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2-8016218
十七、临时救助金
政策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
《包头市民政局 包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包民发〔2018〕68号)
《包头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包民发〔2021〕25号 )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盟市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土右旗民政局
主管部门业务科室名称:社会救助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2-8016218
十八、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包府发〔2017〕70号)
《包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包头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包民发〔2025〕26号)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盟市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土右旗民政局
主管部门业务科室名称:社会救助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2-8016218
十九、农村牧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包府发〔2017〕70号)
《包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包头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包民发〔2025〕26号)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盟市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土右旗民政局
主管部门业务科室名称:社会救助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2-8016218
二十、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
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22〕97号)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盟市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达到条件后
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土右旗民政局
主管部门业务科室名称:社会救助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2-8016218
二十一、社会救助协理员工作补贴
政策依据:《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98号);《包头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健全完善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的实施意见》(包民发〔2021〕75号); 土右旗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土默特右旗社会救助协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土右民发〔2021〕139号)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盟市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选任条件: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热爱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群众基础好、责任心强。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清正廉洁,无违纪违法行为。3.热爱社会救助工作,熟悉社会救助方面的政策法规及任务要求。4.原则上应从嘎查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中选任,但不得选任嘎查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嘎查村(居)委会主任。5.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6.优先考虑共产党员、退役军人、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或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的人员。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土右旗民政局
主管部门业务科室名称:社会救助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2-8016218
二十二、农村牧区困难群众免费电量补贴
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民政厅关于完善我区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4〕842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2〕1996号)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阶梯电价补贴资金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户、农村牧区特困户每户每月15千瓦时电量费用计算。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季度发放
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土右旗民政局
主管部门业务科室名称:社会救助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2-8016218
二十三、城市困难群众阶梯电价补贴
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民政厅关于完善我区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4〕842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2〕1996号)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阶梯电价补贴资金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户、农村牧区特困户每户每月15千瓦时电量费用计算。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季度发放
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土右旗民政局
主管部门业务科室名称:社会救助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2-8016218
二十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政策依据:《包头市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包府发〔2016〕73号;《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包民发〔2024〕31号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盟市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范围)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土右旗民政局
主管部门业务科室名称:社会事务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2-8912636
二十五、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政策依据:《包头市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包府发〔2016〕73号;《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包民发〔2024〕31号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盟市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范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土右旗民政局
主管部门业务科室名称:社会事务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2-8912636
二十六、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基本养老服务救助
政策依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5〕2号)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土右旗民政局
主管部门业务科室名称:养老服务与儿童福利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2-8927707
二十七、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政策依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关于做好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3〕36号);《包头市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包民发〔2023〕41号)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盟市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按照国家医保局《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进行评估,认定为失能、半失能或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CB/T42195-2022)进行评估,认定为失能、半失能的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土右旗民政局
主管部门业务科室名称:养老服务与儿童福利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2-8927707
二十八、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政策依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发改社会〔2021〕443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5〕48号);包头市财政局 民政局关于印发《包头市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包财社规〔2023〕6号)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盟市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70-79周岁经济困难老年人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土右旗民政局
主管部门业务科室名称:养老服务与儿童福利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2-8927707
二十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政策依据:《包头市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提高全市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包民发〔2025〕28号)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盟市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土右旗民政局
主管部门业务科室名称:养老服务与儿童福利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2-8927707
三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
政策依据:《包头市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提高全市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包民发〔2025〕28号)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盟市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孤儿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其中“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土右旗民政局
主管部门业务科室名称:养老服务与儿童福利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2-8927707
三十一、高龄津贴
政策依据:1.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迎接重阳节关爱老年人工作的通知》(内党办发电〔2016〕20号)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几项惠民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7〕53号)
3.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5〕33号)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凡具有土默特右旗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 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均可享受每月100元高龄津贴,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的发放标准为每月600元。
补贴范围:全旗
补贴发放频次:按月发放
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土右旗民政局
主管部门业务科室名称:养老服务与儿童福利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0472-8927707
字体
打印
关闭
蒙公网安备 1502210200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