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拉齐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2023-2035)》(公示稿)公示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要求,建立国土“五级三类”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按照“五级三类”的规划体系,为指导我旗各类项目实施落地,经旗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启动萨拉齐中心城区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3、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
4、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并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3﹞227号)。
三、主要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六条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中分级分类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详细规划的依据。在市县及以下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目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
(三)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积极发挥详细规划法定作用。详细规划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以及实施城乡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的法定依据,是优化城乡空间结构、完善功能配置、激发发展活力的实施性敬策工具。详细规划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汲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等类型。各地在“三区三线”划定后,应全面开展详细规划的编制(新编或修编,下同),并结合实际依法在既有规划类型未覆盖地区探索其他类型详细规划。
(四)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并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3﹞227号)。明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主体,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设市城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旗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旗县城关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盟市、旗县自然资源局要严格落实城市、旗县城关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主体责任,加强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编制详细规划的技术指导工作,切实提高详细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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