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 土默特右旗人民武装部关于印发《土默特右旗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细则》的通知
土默特右旗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旗民兵履行国防义务的优待和权益保障工作,提升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支持参与民兵工作的荣誉感、获得感,进一步夯实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基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内政发〔2020〕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优待和权益保障对象为土右旗在编基干民兵(含从事基干民兵工作的基层专武干部和民兵军事训练基地工作人员)、编组民兵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有效证件为内蒙古自治区《基干民兵证》《专武干部工作证》《训练基地人员工作证》,证件未配发前以旗人民武装部开具的身份证明为准。
第三条 土右旗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机构、场所应当设置基干民兵服务窗口或者明显标识,提供优先服务;
(一)不动产登记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籍服务大厅、技能培训机构、公立及民营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二)银行服务网点、公路铁路客运站、民航机场;
(三)各类旅游景点、文化场馆、城市公园等。
第四条 基干民兵在土右旗行政区域内,凭《基干民兵证》等证件享受以下优先服务:
(一)优先办理户籍和婚姻登记手续;
(二)优先享受就业创业扶持和就业援助;
(三)优先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
(四)在各公路铁路客运站享受优先购票、安检、乘车等服务;
(五)在参加训练和执行任务期间因公负伤或突发疾病,享受各级公立及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的优先挂号、化验、检查、取药、住院等诊疗服务;
(六)在各级银行服务网点优先办理开销户、存取款、转账汇款等业务;
(七)在各类旅游景点享受优先讲解、引导等服务。
第五条 基干民兵在土右旗行政区域内,凭《基干民兵证》等证件享受以下优惠:
(一)在各类科技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敕勒川博物馆、纪念馆、公园、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名胜古迹和各类旅游景点(包括七彩大地旅游景区、美岱召景区、农博园,不含九峰山生态旅游景区)参观游览,免收首道门票费;
(二)在九峰影院观影享受五折优惠。
第六条 基干民兵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凭《基干民兵证》等证件享受以下优惠:
(一)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内蒙古分公司《关于做好自治区基干民兵办理个卡享受优惠的工作通知》(加管〔2020〕68号)、中国石化内蒙古石油分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基干民兵加油优惠方案》,在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加油(气)站享受家用汽车加油折扣优惠;
(二)在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运营网内享受个人手机通信折扣优惠,具体折扣比例按照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土默特右旗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分公司规定的优惠措施执行。
第七条 基干民兵参加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军事训练和相关活动时,编组民兵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落实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得因此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
第八条 编组民兵的企事业单位享受以下生产经营扶持政策:
(一)企事业单位用于开展武装工作的经费,计入生产经营成本,相应费用在税前扣除;
(二)经旗人民政府认定武装工作成绩突出的,享受项目、用地等审批优先和程序减化政策,以及其他有关扶持措施;
(三)生产经营指挥通信、侦察观通、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装备器材或相关产品,且符合政府应急管理装备器材采购条件的,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第九条 经旗人民政府认定武装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享受以下政治优待:
(一)评选自治区军民融合重点企业时于以加分激励,优先推荐;
(二)企业出资人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在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根据人选的标准条件和结构比例,优先推荐。
第十条 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执行以下监督管理措施:
(一)旗人武部负责所编民兵《基干民兵证》的发放、审验、更换工作;
(二)《基干民兵证》每年审验一次,每次审验有效期一年,基干民兵在有效期内享受相关权益保障内容。证件到期未经审验或者民兵出队时自动失效,不再享受相关权益;
(三)持证人有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的,其《基干民兵证》不予年检,并取消基干民兵资格;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影响恶劣的,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发证单位收回其《基干民兵证》;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发证单位审核同意,可以恢复发放《基干民兵证》;
(四)《基干民兵证》仅限本人使用,对涂改、转借他人使用《基干民兵证》的人员,由发放单位没收其证件;丢失或损坏的应当及时上报备案;
(五)对伪造、骗取《基干民兵证》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旗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负责辖区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的监督执行工作,对因落实不到位引发投诉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旗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督促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依法依纪予以追责。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旗人民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蒙公网安备 1502210200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