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局土默特右旗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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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土默特右旗分局

发文时间: 2025-11-26 资料来源: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

一、部门职能

(一)机关职能

1.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生态环境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统筹推进和跟踪调度。

3.负责全旗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全旗大气、水、土壤、噪声、光、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辖区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及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4.负责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5.负责全旗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各类生态环境标准。配合有关部门规划全旗生态环境质量站点设置,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执法监测。协调开展全旗环境监测,落实环境监测报告制度。负责生态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各项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制度,组织实施环境监测信息公开。

6.编制和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配合完成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依法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7.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旗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落实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8.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放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决定》等相关法规要求,指导相关部门做好禁止堆燃旺火的相关工作。

9.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域的生态环境管理工作。

10.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控制工作。贯彻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动从末端治理向源头治理转变,协同推进降碳减污。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督促重点排放单位完成碳排放数据核算和核查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知识培训,推进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

11.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参与审查辖区开发建设、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2.组织、指导和协调全旗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13.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14.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完成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以及旗委、旗政府交办的生态环境保护任务。

(二)机构设置

1.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机关事务、环境宣传教育、科普宣传等方面工作。

2.政工股: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离退休人员管理、党建、群团、统战、精神文明、意识形态等方面工作。

3.污染控制股:负责大气、水、土壤、固废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负责环保督察、总量控制相关工作,承担旗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示范创建,落实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拟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方案、规划。

4.项目财务股:负责财务管理、审计、项目库建设等方面工作。

5.环评审批股:负责行政审批、排污许可、“放管服”改革、营商环境、环保产业发展、政务服务等方面工作。

6.派驻纪检组:负责政治监督、纪律审查、单位作风建设等方面工作。

(三)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萨拉齐镇党政机关大楼3楼

(四)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五)联系方式:0472-8888155

(六)负责人姓名:余鼎

二、所属单位职能

(一)单位职能

土默特右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主要负责制定本辖区现场年度现场检查计划,依法对管辖区内污染源及污染设施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重点排污单位、企业和饮用水源进行抽查;负责处理辖区内环境信访案件和污染纠纷案件及污染单位企业关、停、并、转前工作的监督落实等工作。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综合保障中心土默特右旗中心:属包头市生态环境局综合保障中心下设分支机构。承担所在旗县区生态环境分局机关运转的技术支持与行政辅助工作,承担所在区域部分要素的环境质量监测。

(二)机构设置

土默特右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工作职责,土右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内设执法中队,信访室,综合管理办公室,在线监控中心。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生态环境监测站:根据工作职责设技术室。

(三)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萨拉齐镇党政机关大楼3楼

0353(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319(综合保障中心土右旗中心)

(四)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五)联系方式:0472-8880191,0472-8016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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