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行政执法委托的公告
为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土默特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土默特右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相关行政执法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执法区域
土默特右旗行政区域内。
二、委托执法事项
在土默特右旗行政区域内,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事项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确定的委托单位行政执法职权中,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名义开展以下行政执法事项: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委托执法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行使行政监督检查权。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
销;对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直至解除执法委托。
3.组织受委托单位中的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在委托事项和权限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3.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委托书约定的行政执法事项。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的实施办法和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
五、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委托期限为五年。自2026年8月1日起至2031年7月31日止。
土默特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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