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右旗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融建运管”一体化模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文时间: 2026-04-09 资料来源: 土默特右旗农牧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和规范我旗高标准农田建设,创新项目管理与长效运营机制,提升项目建设质效、综合效益和长效管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等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融建运管”一体化模式,是指在我旗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构建“政府投资引导、经营主体融资共建、一体化高标准建设、规模化长期市场化运营、全周期长效管护”相结合的市场化运作机制。该模式旨在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引入有实力、有信誉、有技术的市场化经营主体(优先央企、国企),整合政策、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明确各方权责利关系,实现项目建设、农业产业发展与工程设施长效管护的有机统一,系统性破解土地细碎化、资金投入不足、重建轻管、效益不持续等难题。具体而言:“投”是指旗政府争取国家专项投资资金;“融”是指经营主体为提高项目区建设标准,解决政府投资不足问题,在政府投资的基础上按照项目区不低于总投资的10%进行追加投资;“建”是指经营主体负责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项目建设争取重新规划、大破大立、小田变大田等方式,实现项目区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运”是指项目区完成建设后,由经营主体运营原则上不少于10年;“管”是指项目区完成建设后,由经营主体对项目区基础设施进行管护维修,保证项目区持续收益。

第三条 项目实施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坚持旗委、旗政府统一领导,强化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

(二)权责明晰,规范管理。清晰界定旗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农户、经营主体等各方在“投融建运管”各环节的权利、责任,建立紧密、公平的利益联结与分享机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持续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积极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公示制。

(三)规划先行,整片推进。坚持集中连片的整治理念。项目实施必须以土地集中连片流转为前提,全面推行适度规模化和集中连片的建设模式,实施田、水、路、林、电、技、管综合配套,实现农田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

(四)建管并重,长效运行。坚持项目建设与长期管护并重,明确管护主体、责任和多元化的资金来源,确保工程设施持续发挥效益,巩固建设成果。

(五)依法合规,防范风险。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项目审批、招标投标、资金使用、合同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全流程,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与监督问责体系,保障项目顺利实施与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一条 成立土默特右旗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融建运管”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由旗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副旗长任副组长,旗农牧局、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水务局、审计局、司法局、人社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分局及相关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旗领导小组是全旗“一体化模式”的最高决策协调机构,负责审定总体实施方案、重大政策,决策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跨层级、跨部门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农牧局,承担日常协调、信息汇总、督办落实等工作。

第二条 设立土默特右旗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指挥部,作为常设议事协调机构,在旗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推进。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工程技术服务组、资金保障与审计组、监督监察组、社会治安组等专项工作组。同时,按项目所在乡镇设立“项目区工作专班”,专班由包联旗领导任组长,项目乡镇党委书记、镇长任副组长,并从乡镇、旗农田建设服务中心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实行指挥部领导下的专班负责制,具体负责项目现场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矛盾协调、进度督促、质量安全把控、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等工作。

第三条 各相关单位及乡镇职责具体划分如下:

(一)农牧局:主要职责:1.负责编制全旗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2.组织项目初步设计、评审等前期工作;3.受乡镇人民政府正式委托,依法组织开展项目“投融建运管”一体化整体打包公开招标工作(招标范围涵盖工程建设、土地流转、长期运营与管护);4.对接、遴选、引进经营主体;5.监督项目建设质量、安全、进度与资金使用;6.牵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评价;7.指导、监督建后长效管护机制的建立与落实;8.建立并维护全旗高标准农田“投融建运管”项目信息台账,整理归纳工程档案,施工和监理日志;9.向各项目区工作专班派驻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技术服务并服从专班管理;10.完成系统上图入库、项目管理等日报系统和月报系统填报;11.明确农田建设服务中心为项目法人单位。

(二)旗发改委:负责项目审批、备案;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支持;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三)旗财政局:负责筹措和落实本级财政应承担的建设资金;按规定从项目总投资中计提管护资金;及时下达、拨付中央、自治区、市级财政资金;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管和绩效评价;指导经营主体规范融资行为。

(四)旗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协助农牧局办理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求;指导办理项目区内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等手续;提供土地利用现状、规划等数据支撑;协助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核实项目选址是否在生态红线等各类禁限区域内。

(五)旗林草局:负责指导协助农牧局办理项目涉及草原、林地、湿地占用的合规性审查与手续办理。对确需占用的调蓄池、道路等工程,指导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并协调上级部门加快审批。负责指导项目区农田防护林网的规划设计与建设监督,核实项目选址是否占用林地、草地等各类禁限区域。

(六)旗水务局:负责指导协助农牧局办理新打、更新机电井相关手续,指导农牧局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并加快审批;落实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指导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应用;协调黄河水权转让指标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节水改造;负责核实项目选址是否在滞洪区等各类禁限区域内;对确需占用的滞洪区等范围内地块的,指导并协助农牧局办理相关手续,并协调上级部门加快审批。

(七)乡镇人民政府:是落实“一体化模式”和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的核心主体。乡镇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1.牵头成立本乡镇项目区工作专班,全面负责辖区内项目的宣传动员、群众组织工作;2.主动参与项目规划设计,确保方案符合本地实际与群众生产需求;3.在项目招投标前组织完成土地整村(组)集中连片流转,指导村委会与农户签订规范统一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确保流转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丙方参与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并对受托管理投标人缴纳的土地流转意向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在招标结束之前对土地流转意向金打款等情况进行保密;4.负责初步对接、筛选、推荐有实力的潜在经营主体;5.主导协调处理项目建设中的土地、青苗、用工等各类矛盾纠纷;6.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上级关于以工代赈有关要求,组织并督促村委会,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及时与施工单位对接并按照施工单位提出的用工需求进行落实。7.落实建后工程管护属地责任,指导监督村委会或经营主体履行管护义务,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土地经营主体协商确定管护资金。

(八)村民委员会:在乡镇党委、政府直接领导和组织下,具体负责:1.主动积极配合设计单位进行前期项目实地勘察、征求村民意愿等工作并按照程序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议定设计方案和土地流转方案、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2.项目初步选址、设计阶段,设计方案征得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村委会组织农户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流转意向合同,待项目通过批复后,在招标之前村委会与农户正式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并确定亩数,向属地乡镇正式出具土地集中流转申请,由乡镇向农牧局或农田中心出具招标委托书,原则上项目区土地流转面积达到90%以上方可进行招投标;3.对于项目区部分不愿意流转土地的农户,做好政策解释、思想动员与矛盾调解,根据实际情况可为不愿意流转土地的农户进行调换土地;4.组织村民代表配合农牧局、乡镇专班全程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期间和后期管护监管,同时通过筹资投劳等方式参与项目建设,增加投资规模;5.落实好以工代赈有关要求,但不能以落实以工代赈为由强行参与工程建设,如发生类似问题,有关司法部门将按照扫黑除恶线索进行查办。

(九)旗审计局、司法局、人社局、公安局、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依据指挥部专项工作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项目审计监督、法律审查服务、劳动保障监察、社会治安维护、纪律监督执纪问责等工作。

第三章 “投融建运管”各环节实施规范

第一条 项目选址

(一)地块选定:农牧局选址时应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布局,并提供耕地等级评定有关情况。选址地块相对集中连片,水源有保障,基础设施提升潜力大,群众积极性高。

(二)征求村民意愿:土地流转是推行“投融建运管”一体化模式的前提,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应指导村委会在项目选址阶段,组织召开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书面征求村民意愿,90%以上的农户或90%以上土地的承包权人同意方可确定实施项目。

(三)乡镇出具意见:征求村民同意后,乡镇政府以正式文件向旗农牧局申请以“投融建运管”一体化模式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明确项目区面积。

第二条项目设计

(一)项目初步设计:农牧局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大纲》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主要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项目现状图、规划图、工程结构图、土方计算纵横断面图及土方调配图、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新型经营主体和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愿建设证明材料。设计人员必须深入现场勘察,落实适度规模化和集中连片的建设模式理念,鼓励实现整村流转。一个项目区原则不少于3000亩,不超过20000亩。项目所在乡镇、村集体及村民代表要全程参与勘察设计工作,保证土地现状、灌溉条件等与设计方案有效衔接,设计方案可行、项目设施设备长期使用。

(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初步设计方案完成后,征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水务局等有关部门意见,确保项目区不占用禁限区域。

(三)手续办理:农牧局应及时办理项目涉及的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征占用林草地等有关手续。项目建设中涉及的关键审批手续,应建立协同办理机制。水资源论证由旗水务局指导编制报告并加快审批;草原、林地、湿地征占用由旗林草局指导编制可行性报告及生态影响评价等材料并加快审批;用地手续由旗自然资源局指导协助办理;其他相关手续也应由主管部门协助准备前期资料并加快审批。

(四)设计评审及批复:设计批复是项目实施的法定依据。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由农牧局报送至市农牧局进行评审,评审可行的项目需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批复。

第三条 项目入库及申报

(一)建立规划与项目库:农牧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牵头建立全旗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须符合规划,选址科学,群众支持,具备实施条件。

(二)项目申报:农牧局根据年度建设任务和项目库优先级,以旗为单位向上级申报年度建设任务。

第四条 招标投标管理

(一)土地流转:项目招投标前必须完成土地流转。乡镇组织村委会与农户正式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并确定亩数。流转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丙方参与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原则上项目区90%以上土地面积或农户签订流转协议方可进行招投标。土地流转完成后,乡镇向旗农牧局出具招标委托书,明确流转面积、流转期限、招标意向金标准等,旗农牧局可拟定委托书样本供乡镇使用。

(二)招标代理公司选定:农牧局通过有一定影响力的媒体发布招标代理公司入围公告,明确业绩、人员等入围条件和入围数量,按照报名情况,通过遴选、比选等方式确定入围招标代理公司,后期根据招投标进展和入围企业情况,集体研究确定具体项目的招标代理公司。

(三)施工标段划分:原则上按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确定标段,无特殊情况1个初步设计文件不划分多个标段。

(四)招标模式:确定农田建设服务中心为招标人;以上级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为招标控制价;招标内容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施工单位和工程造价、项目区土地运营管护主体单位。

(五)施工招标要求:招标文件须明确项目概况、建设内容、运营管护期限(≥10年)、经营主体资质要求(鼓励联合体投标,成员不超过2家)、追加投资比例(不低于总投资10%)、 10%的以工代赈、质量安全标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评标办法等核心条款。

(六)施工投标要求:

1.施工企业要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须具备农田水利、土地整治等相关工程资质)。施工总承包或承担灌溉和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工程建设任务的投标企业,均应具备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上资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证明其具备履行追加投资义务(不低于项目总投资10%)的资金实力;类似项目业绩证明。

2.运营主体要求: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合作社与新型经营主体等,具有2年以上的种植经营业绩。

3.联合体投标要求:投标人可以为1个主体,也可由施工企业和运营主体组成联合体,联合体成员不超过2家,投标前需明确施工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经营主体为联合体成员。联合体双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和违约责任。联合体协议应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4.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除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外,还需按照乡镇出具的委托在开标之前缴纳土地流转意向金,原则上乡镇出具的土地流转意向金不得低于项目区流转总金额的20%,且乡镇或村委会要对土地流转意向金进账等情况进行严格保密,招标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公司土地流转意向金。

5.合同签订:中标公司应在中标后1个月内签订相关合同。联合体中标的,施工单位应与农田建设服务中心签订施工合同,全部使用制式合同。运营主体应与乡镇和村委会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合同要尽可能详细,建议乡镇明确经营主体流转费用支付方式,在每年国庆节前支付第二年土地流转费用,如不能按期交付,合同中应明确不让经营主体收获农产品,同时追诉违约责任,违约金应设置最高金额。根据需要在提前缴纳下一年度流转费的基础上可增加履约保证金。乡镇要对村集体收取的流转费、保证金加强监管,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七)其他参建单位选定:参与项目建设的项目管理公司、监理单位、材料检测等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要求确定。

(八)招投标自查:各项招投标公示或结束后,旗农牧局组织项目代理公司应对招投标环节进行排查,核查投标单位主体资格、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等,核查是否存在疑似围串标行为。

第四条 施工建设管理

(一)施工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农民参与监管”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形成施工日志、施工月报等资料。项目区工作专班负责日常现场协调、监督与甲方代表职责,必须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工单位需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乡镇专班负责全面落实农民筹资投劳、以工代赈、统一结算。

(二)过程监管:

1.质量监管:严格执行自治区农牧厅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等有关规定。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需对施工质量进行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成监理日志等资料。工作专班、旗农田建设服务中心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抽查。

2.投资与进度控制:经营主体须确保政府投资与自有追加投资按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农牧局依据合同和进度,按程序申请拨付财政资金。工作专班监督施工进度,确保按期完工。

3.安全与风险防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施工安全风险。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专班负责协调化解施工过程中的矛盾纠纷。

4.参建单位人员管理:农牧局、乡镇工作专班应加强对参建企业人员在岗情况的全流程管理。投标公司一经中标,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人员,确需特殊原因更换的,新人员执业资格及职等等级不得低于原人员,且必须由项目法人批准,并报市旗两级农牧部门备案,同时要求原中标公司人员不得兼任其他在建项目。所有参加单位推行考勤打卡,农牧局应采取每日打卡考勤方式,确保工程建设期间项目人员现场履约,考勤记录按月报送市级农牧部门备案。旗农牧局对所有参加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对不服从管理、转包挂靠、拖欠人员工资、信访等问题的从严进行打分,可根据情况,将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罚款金额按违法所得5倍计算。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5.严格管控分包:除以工代赈外,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农田输配电工程设计专业分包均应经项目法人书面批复同意,其余工程、服务和物资采购不允许分包。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6.工程变更:原则上工程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严格按照乡镇专班、农田建设中心技术人员、监理、项管等单位层层审批、共同确认,工程变更不允许超过中标金额的10%

7.以工代赈:项目所在乡镇、村应组织本地区村民、机械有组织地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施工单位应予以配合,以工代赈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10%

第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

(一)验收依据与组织: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按照“谁审批、谁验收”原则,由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二)验收程序:

1.初步验收:农牧局负责项目初步验收工作,核查工程数量、质量及档案资料,组织并指导项目参建单位对项目各级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出具初验报告。

2.竣工验收:对经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及时向市农牧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批复初步设计文件中的各项建设内容。有变更的,完成批复变更文件中的各项建设内容;(2)项目各项工程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功能性试验结果满足设计要求,各项措施相互配套;(3)各单项工程已通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验收合格;(4)项目竣工决算,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5)项目前期工作、招投标、合同、监理、施工管理、工程检验试验资料、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等技术资料及相应的竣工图纸资料齐全、完整,项目有关档案材料的分类立卷归档工作;(6)由市农牧局统一核发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验收结果报自治区农牧厅备案,包括以下内容:验收报告、问题整改报告、决算审计报告和项目竣工图。

市农牧局组织验收指出问题后,旗农牧局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反馈市农牧局,全部完成整改后,市农牧局出具项目验收报告。

3.上图入库与档案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后,旗农牧局审核有关竣工图,并按照竣工图等有关矢量数据将项目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全国农田建设监测监管平台,完成上图入库。同时,按规定对项目所有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存。

4.耕地质量评价:项目竣工验收后,旗农牧局应及时开展耕地质量评价。

第六条 运营与管护

(一)资产移交: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原则,及时将工程设施资产移交经营主体或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运营和管护。接收方是管护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落实管护资金;负责按照旗政府出台的管护办法和标准开展日常巡查、维修保养,确保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二)运营要求:经营主体须对项目区进行统一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绿色化经营。积极应用水肥一体化、密植滴灌、病虫害绿色防控等先进农业技术,发展生态循环农业。鼓励经营主体向产加销一体化延伸,提升产业附加值,形成种植业全产业链。

(三)长效管护: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原则,经营主体是管护直接责任人并承担管护费用。具体管护内容、标准参照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土默特右旗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办法》(土右政办发〔2024〕20号)执行。

第四章 风险防控与保障措施

第一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及包头市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规定。乡镇项目区工作专班负责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代发工资、实名制管理等制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杜绝拖欠。

第二条 工程款支付与债务风险防控。优化财政资金支付流程,提高审批拨付效率。农牧局及项目区工作专班负责督促项目各方严格履行合同,每周汇报项目进度,按时支付工程款和材料款,监督资金支付情况,防范和化解债务纠纷。

第三条 社会矛盾调解。项目区工作专班牵头,乡镇党委、政府、村“两委”具体负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坚持提前介入、源头化解,妥善处理土地流转、工程施工、运营管理中产生的各类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监督与问责。旗纪委监委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违法违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旗农牧局可根据本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投融建运管一体化项目施工合同》范本等文件。

第二条 本办法由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国家、自治区、包头市出台新的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投融建运管”模式施工,其他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公示时间:202649—2026429

联系电话:0472—8888205  

邮箱:tyqnmj@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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