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8号)精神,我市对权力清单中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等依申请的公共服务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形成了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印发后,涉及公共服务事项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在本部门、单位的门户网站和办理地点公开公布本部门、本单位的公共服务事项。
二、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办理公共服务事项的部门和单位,以公布的公共服务事项为基础,进一步明确公共服务事项责任主体、适用范围、办理条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时限要求、办理地点等,落实责任承办机构,编制办理流程。
三、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办理公共服务事项的部门和单位,对公共服务事项中的涉审中介服务事项和各类证明材料开展全面清理,取缔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涉审中介服务事项,坚决砍掉无谓的证明和手续。
四、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要主动对接办理公共服务事项的部门和单位,原则上将公布的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集中到市政务服务大厅办理,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进入市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的,须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
五、公共服务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公布后,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部门单位职能调整情况,确需调整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