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右政办发〔2020〕41号】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土默特右旗落实《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年09月29日 11:23
来源: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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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九峰山管委会,旗直并驻旗各有关单位:
《土默特右旗落实<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旗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8日
土默特右旗落实《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严格执行《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持续推进全旗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保护林草植被、维护生态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旗境内禁牧区域的禁牧工作。
第三条全旗下列区域实行禁牧:
(一)天然林、林业工程项目区;
(二)国家重点公益林区;
(三)生态保护红线区;
(四)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
(五)各种幼林地;
(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牧的区域。
第二章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旗人民政府对全旗禁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国有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本辖区内禁牧制度的落实。旗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地草地禁牧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负责相关保护红线区等区域禁牧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国有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单位要成立禁牧工作领导机构,组建禁牧管护队伍,划分禁牧管护责任区,落实管护责任。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引导群众实行舍饲圈养;同时要加强巡查,禁止违法违规放牧、破坏林草资源。
第七条旗财政部门要将禁牧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设施配备、车辆管理使用、工作宣传、检查等支出,实行专款专用,保障禁牧工作正常运行。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惩处
第八条旗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禁牧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时整改,督查情况要定期向旗人民政府汇报。
第九条旗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禁牧工作监督和举报制度,分别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社会舆论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第十条在禁牧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放养牛、马、羊等草食性牲畜;
(二)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围封禁牧界桩、标志等设施;
(三)其他违反禁牧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违反第十条在禁牧区放牧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禁牧组织机构要及时制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每个羊单位30元的罚款;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禁牧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第十条在禁牧区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禁牧界桩或标志、损坏围封设施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及时制止,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实际损失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盗窃禁牧标志、围封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对在禁牧区放牧,阻扰执法、寻衅滋事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机关要做到依法快侦快办、严厉打击,依法为禁牧工作营造良好环境,保障禁牧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章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禁牧工作要纳入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国有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单位年度考核目标体系。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国有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单位在禁牧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过程中失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禁牧工作中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羊单位”是指牲畜的计量单位。一只绵羊(山羊)等于一个羊单位,一头驴等于三个羊单位,一头牛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匹骡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匹马等于六个羊单位,一匹骆驼等于七个羊单位。
第十六条本办法试行期1年。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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