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旗直并驻旗各有关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土默特右旗产粮(油)大县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2日
土默特右旗产粮(油)大县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能力,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切实保障全旗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编制全区产粮(油)大县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的通知》(内环办〔2017〕325号)和《包头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编制产粮(油)大县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的通知》(包土综治办发〔2020〕4号)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概况
土默特右旗(简称土右旗)地处呼包鄂“金三角”腹地,总面积2600平方公里,辖5个镇、3个乡、3个管委会,总人口36万,其中农业人口25.6万,拥有耕地168万亩,主要作物有小麦、玉米、高粱、甜菜、水稻、葵花等,先后被评为第八批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核心区、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实施旗县、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连续八年获评“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县”等称号,是全国产粮(油)大县之一。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旗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旗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2050年,全旗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保护措施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根据工作需要,积极配合自治区、包头市完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控监测点位设置,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责任单位:旗生态环境分局、旗农牧局)
2.深化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组织制定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方案,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责任单位:旗生态环境分局、旗农牧局、旗自然资源局、旗林业和草原局、旗财政局,各乡镇、九管会)
3.提高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能力。充分利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农牧、林草、工信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建成全旗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快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充分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及趋势研究等方面的作用。(责任单位:旗生态环境分局、旗发改委、旗工信局、旗自然资源局、旗住建局、旗农牧局、旗林业和草原局,各乡镇、九管会)
(二)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1.严格依法治“土”。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有关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确保土壤环境安全。(责任单位:旗生态环境分局、旗市场监管局、旗工信局、旗自然资源局、旗农牧局,各乡镇、九管会)
2.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建材、化工和电镀等行业。(责任单位:旗生态环境分局、旗工信局、旗农牧局)
3.强化执法力度。充分发挥环境监管网格作用,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责任单位:旗生态环境分局、旗工信局、旗公安局、旗农牧局、旗应急管理局)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牧生产环境安全
1.组织农用地类别划定。根据国家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要求,以全旗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按污染程度对农用地进行类别划定,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为重点确定优先保护的区域,明确范围和面积,建立优先区域的地块名册和土壤管理数据库。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类别划定,划定结果报旗人民政府审定后,将数据上传到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对园地等其他农用地逐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责任单位:旗生态环境分局、旗农牧局、旗自然资源局、旗林业和草原局,各乡镇、九管会)
2.开展基本农田划定。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各乡镇、九管会按要求完成属地基本农田划定和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制定工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牧部门督导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环境保护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责任单位:旗自然资源局、旗农牧局,各乡镇、九管会)
3.加强优先保护类耕地监管。旗生态环境部门要开展优先保护类耕地土壤环境加密调查,建立例行监测制度。农牧部门及各乡镇、九管会要对优先保护类耕地及其周边污染源进行排查,严格源头污染控制,强化风险管控;发改、工信及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把好项目审批关,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内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工信部门要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督促现有相关行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责任单位:旗生态环境分局、旗发改委、旗工信局、旗农牧局,各乡镇、九管会)
4.推进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农牧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指导各乡镇、九管会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订实施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通过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要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要达到自治区级要求。(责任单位:旗农牧局,各乡镇、九管会)
5.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农牧部门、林业和草原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对重度污染耕地要严格管制用途,依法将其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禁止种植粮食等农作物和牧草,制订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有序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水务部门对威胁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订环境风险管控方案。(责任单位:旗农牧局、旗水务局、旗林业和草原局,各乡镇、九管会。)
6.加强林草园地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的质量检测,发现超标要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责任单位:旗农牧局、旗林业和草原局)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根据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或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乡镇(管委会)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要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旗生态环境分局、旗住建局、旗自然资源局备案。(责任单位:旗生态环境分局、旗住建局、旗工信局、旗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九管会)
2.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然资源部门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要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责任单位:旗自然资源局、旗生态环境分局,各乡镇、九管会)
3.落实监管责任。自然资源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状况,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和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达标率要达到100%。(责任单位:旗自然资源局、旗生态环境分局)
4.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责任单位:旗自然资源局)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饮用水源地土壤保护。旗水务投资集团制订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制度,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定期监测,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陆域一级保护区内,重点开展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监测。调查水源地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及污染源情况,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责任单位:旗水务投资集团)
2.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未利用地,相关属地乡镇(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未利用地,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乡镇(管委会)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旗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严查向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公安部门查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农牧部门要按照国家、自治区的统筹安排,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试点工作。(责任单位:旗自然资源局、旗农牧局、旗林业和草原局、旗公安局、旗生态环境分局,各乡镇、九管会)
3.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单位:旗生态环境分局)
4.强化空间布局管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发改、工信及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工信部门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发改部门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责任单位:旗自然资源局、旗农牧局、旗发改委、旗工信局、旗生态环境分局。)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有关政策规定,对重点规划环评和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煤化工、化工医药、铅蓄电池、采矿选矿、印刷、危险废物、加油站等可能对土壤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要将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环评的重要内容,并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质量本底值,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责任单位:旗生态环境分局)
2.加强企业污染监管。生态环境部门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土壤环境和产生的污染物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工信部门督促全旗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和支持企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超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要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对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企业要坚决关停。禁止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废渣处置过程中将污染物向土壤环境转移。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生态环境、工信部门备案。(责任单位:旗生态环境分局、旗工信局)
3.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加大对所有涉重企业的监管和督查力度,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狠抓环境风险源头预防,确保全面达标排放;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现有技术改造项目应通过实施“区域削减”,实现增产减污。重金属污染防控非重点区域的新建、改扩建重金属排放项目,应严格落实重金属总量替代与削减要求。同时,新建涉重重点行业企业全部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责任单位:旗生态环境分局、旗工信局)
4.规范工业废物处置。工信部门要制定煤矸石、粉煤灰、冶炼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场整治方案。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商务部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并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责任单位:旗工信局、旗商务局)
5.控制化肥农药污染。农牧部门指导全旗科学施用化肥,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回收制度。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等。2020年,全旗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旗农牧局,各乡镇、九管会)
6.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力争实现废旧农膜全面回收利用。(责任单位:旗市场监管局、旗农牧局、旗公安局、旗供销社,各乡镇、九管会)
7.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工作。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责任单位:旗农牧局,各乡镇、九管会)
8.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水务部门组织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农牧部门要及时掌握和控制农田灌溉水质信息,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指导农户及时调整种植结构。(责任单位:旗水务局、旗农牧局,各乡镇、九管会)
9.减少生活污染。商务部门要不断提升废弃物资源综合循环利用水平,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进一步提高收集、利用、处置的专业化、市场化和产业化程度。环卫部门要大力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城管执法部门对建筑垃圾实行集中收集、清运、定点堆放,实行统一管理,合理再生利用。农牧部门要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立村庄保洁制度,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各乡镇、九管会要对非正规垃圾填埋场进行拉网式排查,并开展全面治理;生态环境部门要继续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监管。(责任单位:旗商务局、旗农牧局、旗生态环境分局、旗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旗园林环卫管理中心,各乡镇、九管会)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以影响农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以土壤环境监测为基础,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治理与修复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属地乡镇、九管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责任单位:旗生态环境分局、旗自然资源局、旗农牧局,各乡镇、九管会)
(八)构建土壤环境管理体系
1.完善管理体制。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责任单位:旗生态环境分局、旗发改委、旗工信局、旗自然资源局、旗农牧局,各乡镇、九管会)
2.加大财政投入。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整合有关污染防治资金,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风险管控、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以及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其他内容。统筹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涉牧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地区予以适当奖励。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责任单位:旗财政局、旗发改委、旗工信局、旗自然资源局、旗水务局、旗农牧局、旗生态环境分局,各乡镇、九管会)
3.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土壤环境监测、执法、应急能力等建设,建立土壤环境应急系统,完善应急预案。加大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和技术培训,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每3年开展1轮土壤环境执法人员培训。(责任单位:旗生态环境分局、旗自然资源局、旗农牧局、旗林业和草原局、旗水务局,各乡镇、九管会)
4.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对超标排放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依法开展污染土壤行为政公益诉讼。(责任单位:旗生态环境分局、旗自然资源局、旗住建局、旗水务局、旗农牧局、旗林业和草原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九管会及各有关部门要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强化农业供给侧改革、促进农业转型升级的高度,深刻认识保护土壤环境、防治土壤污染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全力抓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各项土壤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加强配合,落实责任。土壤污染防治涉及农业生产多个环节,各责任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支持配合,加强协调合作,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环保、农牧等相关责任部门对涉及的任务要深入分析研究,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制定相关措施,切实抓好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统筹力度,支持环境保护、农牧部门加强土壤环境监测等基础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确保土壤环境监测工作顺利开展。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着力提升环境监测队伍业务素质。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环境保护、农牧等责任部门及各乡镇、九管会要及时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普及土壤环境保护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解读,进一步提高企业、个人自觉保护土壤环境的意识。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等媒体平台,大力宣传保护环境的社会意义,引导广大群众树立“保护土壤人人有责”的责任意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